因绿云罩顶而出手痛扁情敌,是否构成“义愤伤人”?台湾板桥地院审理一宗“女友床上不是我”的伤害案时,出手揍人的杨姓少尉辩称是“激起义愤伤人”,但承审法官则认为,男女朋友并无婚姻关系,女友劈腿并非不正当行为,杨某所为实在和“义愤伤人”扯不上关系,依伤害罪将他判处拘役五十天。
判决指出,杨姓少尉和谢姓女子交往后,在去年11月间怀疑谢女劈腿,便跑到谢女中和中山路的住处理论。
杨姓少尉怒气冲冲地敲门,但女友却硬是不开门,最后大门打开,杨姓少尉在房内四处搜寻,果然看到了女友床上躺着一个身穿短衣、短裤的男人。
杨某大为光火,并和情敌一言不和后开打,一拳把情敌打得鼻血直流。
判决指出,杨姓少尉揍伤了女友劈腿新欢,随即停手并在隔天付出八万新台币和解金,但因女友新欢要求25万元和解金,双方条件谈不拢,这宗伤害案终因和解不成而闹上法庭。
杨姓少尉辩称,他进入女友房间后,发现女友床上躺着衣衫不整的陌生男子,这才会“义愤伤人”。
承审法官则认为,刑法“义愤伤人”,是指被害人的行为违反正义,且在客观上足以激起一般人无可容忍的愤怒而当场伤人。
不过,杨姓少尉女友尽管疑似劈腿,但两人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女友爱怎么劈腿都不算构成“违反正义”要件,这名少尉之怒只能算是“妒火中烧”,并非“激于义愤”。
板桥地院审结全案,依伤害罪将杨姓少尉判处拘役五十日,加上先前杨某已付八万元和解金,杨姓少尉盛怒之下痛殴情敌付出代价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