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妓女状况,与唐代相比,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少不同之处。
北宋的宫廷乐舞制度多袭唐制。虽然其教坊的规模远不能与开元天宝时期相比,但宫妓的数量仍相当可观,宫妓表演的内容也有新的发展,她们主要表演“队舞”,有多种形式,在一个节目中同场演出的女妓多达153人。宫廷的这种盛大的“队舞”往往是在皇帝生日或其他喜庆日子,在宴会上与百戏、杂剧等伎艺连台演出。太宗、仁宗甚至还亲自制曲,以赐教坊。
北宋皇帝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教坊妓女以外,也像历代皇帝一样纳有大量宫女供其娱乐,宋仁宗时仅前后外放的宫女就有五百人。哲宗刚成年,太皇太后就挑选世家女百余人入宫,徽宗更是风流重色,仅他即位后外放出宫的宫女就达2476人。他甚至还让臣僚贵族分享他的艳福,如正和二年(1112年)四月,他召蔡京入内苑赐宴,辅臣亲王皆得与会,就曾命令四百名女乐表演歌舞,以致群臣终宴尽醉。
南宋建炎初蠲省教坊,绍兴十四年(1144年)复置,仅乐工就有460人。到了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高宗又下诏“教坊即日蠲罢,各令自便”。此后南宋宫廷不设教坊,凡皇帝寿诞和其他喜庆日子以及接待外国使臣,要举行乐舞活动,一律采取由外面雇请的办法,把地方官妓或市妓集中起来排练一段时间,以便届时从奉御前供应。这样做的原因,一是经济拮据,南宋向金称臣,每年要进贡大量银绢,宫中已无力供养庞大的乐团;二是南宋都市文化繁荣,临安的民间乐舞艺术大有压倒教坊之势,所以统治者也乐于欣赏。
蒙古统治者建立元朝以后,宫廷乐舞制度也多仿效汉制,除设太常礼仪院(属下没有女妓)以外,又置教坊、仪凤二司,主要掌管乐工艺人,供奉宴享娱乐等事。元代教坊司女妓也主要表演“队舞”等其他乐舞,其规模和形式与宋代相仿,但在内容上渗入了较浓的宗教色彩,在风格上则带有蒙古民族的特征。
到了宋代,各类妓女的比重和唐代已有所不同。唐人宫廷艺人多至数万(开元、天宝间仅宫妓就有四万),其盛况堪称空前绝后;地方官妓(包括营妓)次之;市妓初兴,规模又次之。而宋代数量与规模最大的却是市妓,尤其是北宋的汴京和南宋的临安,简直成了市妓的世界;其次是地方官妓(包括营妓),但因宋代开始禁止职官宿娼,地方官妓的职能开始逐渐向市妓转化,到了元代,地方官妓和市妓基本上就合二为一;再次才是宫廷艺人,而到了南宋,则索性把宫廷艺人取消了。
宫廷艺人的衰落,标志着宋代统治者实力的衰落;而市妓的兴繁茂盛则标志着都市的繁荣,商品经济日趋发达。
宋代乐户、妓女的来源及其户籍管理基本上沿袭唐代,但在某些方面又稍异其制。首先,关于乐户的世袭制,宋代和唐代一脉相承,乐户、艺人一旦入籍,世代相袭,乐户如果被放遣为良民,乐籍女子如果被良人娶纳为妻妾,均须经过官府批准落籍免贱之后方可。其次,宋代也有罚良为娼制度,《宋史·刑法志》云:“妇人应配,则以妻窑务或军营致远务卒之无家者,著为法。”意即以罪犯之妻女,配给军中之无妻者侍寝。“于是军伍掠妇女,诬为盗眷,官司录罪孥及于良家妇之候理者,固有宋第一粃政,二圣北狩,始议革除”。但宋代以罪犯妻女配设为掖庭女妓者,似较少见。再次,宋代卖良为娼现象十分普遍,这是唐代所远不及的。对于城市妓院买良为娼,宋代统治者不仅不加禁止,而且大力推行“设法卖酒制度”,等于是提倡以售色辅助经商,这就导致民间女子大批自卖或被掠卖。南宋时还出现了专门买卖娼妓的“牙侩”。所以,买良为娼实际上成了宋代市妓的主要来源,甚至地方官妓中也有买卖良家女子入籍者。而乐户、妓女的社会地位与唐代相同。
宋代,又出现了一种“评花榜”的现象。所谓花榜,就是品评妓女等次。花榜的主持者和品题者多为经常出入妓院征歌选胜的名士才子。最初,这些名士才子不过是一时兴致所至,他们对自己所熟悉、赏识的妓女加以比较、品评或以名花名单比拟妓女,或以科举功名桂冠分列妓女等次,并逐一题写诗词或评语来概括妓女的特征,然后公之于众,以为风流快事。后来竟发展成为一种评选和品题名妓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