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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年轻的穷光蛋喜欢娶老寡妇

[日期:2007-04-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欧洲由于男子死亡率奇高,因而造成许多城市寡妇成堆再嫁成风。

  不过,人的生物属性并不是支配寡妇的婚姻行情的惟一因素。在对近代早期英国再嫁寡妇的年龄结构的分析中,人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寡妇甚至嫁给了比自己还年轻的男人。这种情况主要与寡妇自身所具有的比较优越的经济状况有关。

  这里有一个事例,可以说明那些老寡妇是如何凭借手中的财富引诱年轻的穷光蛋;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反映了年轻的男子如何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不惜“卖身”给老寡妇的情形。

  这则故事出自于伦敦的一名星象家威廉·利利的自传。18岁的利利从莱斯特郡来到伦敦。那时,他身上的钞票总共只有7先令6便士。随身携带的行装有:衣服一套,衬衣两件,宽领带三条,鞋袜一双。但是8年后,当他与师傅的遗孀结婚时,他的命运已今非昔比了。他的师傅叫吉尔伯特·赖特,曾任盐业公司的师傅,以领年金为生。女主人赖特,是师傅的第三任妻子。师傅死后,寡妇赖特与当时年仅26岁的利利结婚。有趣的是,利利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可见那个时代丧偶、再婚之频繁)。利利的自传是这样描写他与寡妇赖特的婚姻关系的。他说,我的女主人曾两度嫁给老头,现在她已决定不再受人诱骗。她有棕褐透红的皮肤,中等个子,身材肥胖,没有受过教育。她的求婚者很多。但她谢绝年纪大的男人,也不喜欢有些已经破落的绅士。我的同伴佣人经常说到,如果她与爱她的男人结婚,她不在乎他身无分文。我们之间的年龄和财富相差如此悬殊。但是,她所谈论的全是关于丈夫的事。有一天,晚饭以后,她当着我的面说,她不看重钱财,只是想要一个诚实的男人。我不加思索,当即向她表示,我本人就是那个诚实的男人,她回答我,说我太年轻。我说,不!我一贫如洗,但我会有爱情。就这样,老寡妇赖特与小伙子利利终于结成了秦晋之好。他们的婚姻持续了6年。据利利的说法,这期间,他们生活得甜甜蜜蜜。她去世时,利利已是拥有上千镑财产的富人了。他花了530镑在伦敦的滨河马路旁购置了房屋。做了8个月的鳏夫后,他又再次结婚。第二任妻子给他带来了500镑嫁妆。他的不动产和资本由此而进一步得到扩大。

  布劳迪斯基从利利的这段婚姻经历中发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倾向:富有而又没有子女的寡妇,她们在那些死气白赖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种权力;对年轻的男人怀有某种色情和浪漫的情调;在经历短暂的守寡期后便马上再婚,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如此;寡妇凭借手中拥有的资本和财产这张王牌,极为合法地将她的幻想变成现实。在近代早期,这种年长的寡妇和年轻的男子之间的结合成为城市婚姻的一种普遍模式。

  不但城市有这种情况,甚至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农村,也存在着被历史学家称为“婚姻神游症”的现象。在那个时代,土地短缺,粮食供应紧张,生存都成了问题,歉收对一些人来说就意味着灾难。在再也没有土地可供开垦的庄园里,年轻人只好屈就,找年纪虽大但有土地的寡妇为妻。结果,就产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鳏夫就可以再找年轻的女子结婚。然后,丈夫去世,曾经年轻的妻子这时也成了年纪不小的寡妇了。她也会再找一名年轻的男子结婚,从而又形成新一轮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游的局面。这种现象反映了寡妇的改嫁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在传统时代的欧洲,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自中世纪以来,女子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特别是她结婚以后,一切(包括其身份)均归丈夫,她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即使她带到婚姻中的财产,也归于丈夫。但是,一旦丧夫,她的地位却大大改变,她不仅在人格上得到独立;而且,也开始拥有为中世纪社会的法律和习惯严格保护的财产权利,那就是她的寡妇产权。寡妇财产是欧洲从中世纪早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归寡妇所有的财产。通常,在结婚时,丈夫在教堂门口将其财产(主要是土地)的1/3授与他的新婚妻子,一旦丈夫早逝,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为生,享用终身。不过,这1/3的财产份额还只是丈夫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占有的是无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寡妇财产的份额甚至能达亡夫所占财产一半以上。除了习惯和法律所规定的寡妇财产外,慷慨的丈夫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后的生活来源。比如把家庭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给寡妇终身享用。历史学家经常能从庄园法庭档案中发现,有的丈夫将自己占有的土地交还给领主,在变更租约,交纳了新的地租后,土地就成为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即妻子成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之一。这样,丈夫死后,寡妇便可以继续耕种土地。有的丈夫通过遗嘱为妻子提供财产。根据对中世纪英国235份涉及寡妇的遗嘱的研究,有63%的寡妇获得了可以终身享用的家庭保有地,3%的人可以拥有家庭保有地到长子成人为止;有3%的寡妇得到房子,但没有得到土地;还有3%的寡妇可以在家宅中占用一间房子。其他还有各种规定,甚至包括为寡妇留下钱财、家具、牲畜等动产。总体上看,亡夫为妻子提供的条件都很慷慨,丈夫尽可能地为妻子提供比习惯所规定的1/3份额更多的利益。最后,寡妇因为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掌握相当大的经济管理权。根据哈纳沃尔特对伦敦的《书信集》的研究,从1309年到136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大约为20镑16先令7便士。到1369—137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54镑3先令1便士。而在1379年到145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高达208镑6先令5便士。然后再加上1/3的寡妇财产和1/3遗赠给子女的财产,就可以形成一笔相当可观的资产了。

  寡妇有了自己的财产,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经济资源,她在婚姻市场上就具有一定的优势,这对很多男人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在人口增长、土地紧张时更是如此。雷文斯代尔对一个庄园一个多世纪的婚姻模式的研究发现,寡妇的婚姻与人口密度和土地可获得的程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早期,土地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就很吃香,寡妇财产中的土地不仅可以养活她的新丈夫,甚至还可以养活整个新家庭。即使寡妇不再嫁人,她的身边也会有很多人愿意租种她的土地,为她养老。但在黑死病以后,土地充裕了,寡妇在婚姻市场上的行情随之下跌。不过,自近代初期以来,欧洲的人口发展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西北欧各社会阶层中财产丰厚的寡妇,无论是年轻的女子,还是老妇,凭着物质上的优势,都有急切的改嫁愿望。(俞金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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