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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草案规定洋快递不得送信并购须备案

[日期:2008-10-3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汪蕊 [字体: ]
 昨日,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下称:邮政法),并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市邮政管理局高层向早报记者透露,《邮政法》前后将总共需要提请审议三次,之后将予以公示并且实施。

  早报记者发现,昨日公布的邮政法草案明确提出,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目前,四大国际快递巨头都已进入国内快递业,而国内商业信件也是很多公司的业务,“不得从事国内信件递送”的规定将对它们产生较大影响。

  据了解,此前,在《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九稿中,就明确提出了对外资快递企业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递送。当时,参与讨论的四大国际快递公司的代表提出,希望能让国内客户有更多选择权,放开国内快递的商务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昨日的草案还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草案明确指出,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此前,《邮政法》修改草案的第八稿中提出“非邮政快递公司设置分支机构、并购要经过国家邮政监管机构批准”的条款。

  亚洲速递协会曾经表示,快递企业的分立和并购等市场行为,也不应由邮政监管机构审批。同时,该协会还建议对国内各类所有制快递企业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政策。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指出:“快件损失的赔偿是引起快递企业和市民争议与投诉的最大问题之一。但是邮政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是个遗憾。”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高层表示,在邮政法草案实施之后将出台一个《邮政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使得《邮政法》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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