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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印的邮票图案都是有效邮资吗?(大江南收藏)

[日期:2007-08-30] 来源:大江南收藏   作者:成光 [字体: ]

    笔者反复阅读了200783日《中国集邮报》第6版上刊登的《正确理解“邮品”名词》一文。对文章中涉及的一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认为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作者在文章中认为,“第27届最佳邮票评选纪念张”上叠印的邮票“并没有在邮票的左下角划黑色斜线,由此可见,它是由国家(地区)邮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准许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邮资凭证则无疑”,并以“不少集邮者在洛阳佳邮评选揭晓现场寄发了‘叠票张’首日实寄封,证明它是有效的邮资凭证。”   

 

笔者对“第27届最佳邮票评选纪念张”是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印刷发行并无疑义。但是,如果说它上面的4枚邮票全部都是有效邮资,笔者却持反对态度。因为,根据1986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邮资凭证不得使用:(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二)盖销或者划销的;(三)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很显然,“第27届最佳邮票评选纪念张”上叠印的4枚邮票,除了1枚是2006年发行的《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一套4枚之中的“遵义会议”邮票的重印、属于80分的有效邮资之外,其他3枚图案残缺,且没有打出齿孔,根本无法分离成图案完整的、与《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七十周年》相同的单枚邮票。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是根本不能作为有效邮资使用的。它只能是仿印的邮票图案,是为“遵义会议”1枚邮票起陪衬作用的。尽管有的集邮者在洛阳佳邮评选现场以320分的邮资实寄出去,并且留有实寄邮件为证,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有关人员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笔者近日持一枚“第27届最佳邮票评选纪念张”到当地市级邮局的营业窗口要求以320分的有效邮资寄递,遭到拒绝就是证明。   

 

至于《正确理解“邮品”名词》一文作者在文章中认为“叠印的邮票‘并没有在邮票的左下角划黑色斜线’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邮政主管部门的随意、疏忽,或者说是因为不规范的管理行为所造成的严重错误。这样的随意、疏忽和错误,发生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执行密切相关的邮政部门,带头违法,确实是不应该的。应该引起邮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今后,邮政主管部门在邮品(包括邮资票品)的发行、设计工作中,应该坚持创新之路,为集邮者开发、设计出类似“第27届最佳邮票评选纪念张”这样的新型邮品,因为它毕竟受到了集邮者广泛的喜爱,也是广大邮人所热切期盼的。但是,在设计创新时不能违法、违规,否则,就乱套了。   

 

此外,该“叠印张”将表现革命题材的三幅经典油画(送别、飞夺沪定桥、过草地)由于“叠印”而弄得面目全非,更是不应该的。这样简单的“裁切式”设计,不仅有损红色革命题材油画在人民心中形成的美好形象,而且还易引起设计方与原画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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