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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中国金银纪念币设计知识产权首例纠纷(丁一)

[日期:2008-03-02] 来源:中国集币在线  作者: [字体: ]

本稿刊载于2008年3月上旬出版的第五期《钱币》报上,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于《钱币》报,转载于中国集币在线(www.jibi.net),谢谢!

中国金银纪念币的设计,经历了几个不同特点的阶段,大约是借鉴、移植、原创、组合等设计手法。纵现中国现代金银纪念币的设计,其历史的印痕,年代的烙印,当时的绘画水平及审美意识,都充分表现在了小小的币面上,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中国当代钱币文化的特点。

移植名画的设计手法,历来为中国邮票设计所推崇。中国金银纪念币在借鉴邮票设计手法方面,也有很多收获。表现在中国生肖金银纪念币的设计手法上,名画的借鉴使用确实是其重要的特色之一。移植名画到中国贵金属纪念币上,是一个很好的设计思路。按现在的认识表述语言来讲,是个双赢的机遇;画家的作品,通过中国贵金属纪念币这个文化载体,再一次得到了金碧辉煌,甚至是耀眼的宣扬,扩大了其钱币界的受众;而中国贵金属纪念币也通过名画移植的再现,锁定了相当的艺术层面,保证其审美品味的高格调。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某事物正面弘扬的同时,其负面宣传的可能也是存在的。1993年生肖鸡年中国金币总公司与中国北方地区画家白铭先生的金银纪念币设计知识产权纠纷,也从另一个角度给了人们一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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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发生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在香港拍卖了一幅署名白铭的中国画《天地皆春》,这份拍卖资料中的《天地皆春》国画彩印复制件,经由朋友相传,辗转送至金币公司主管领导,经研究后觉得此画用于生肖鸡年背面图案尚有一定基础。于是进行了构图完善,最终成为93年生肖鸡年5盎司金、银纪念币的背面主图案。当时也通过各方尽力寻找作者白铭先生,想与其签定使用协议,但一直没有找到。为尊重作者权利,在金银纪念币铸造过程中特地留铸了取自原画复制件作者白铭的手书签名。

本以为此事会有完美的结果,但是,1994年作者白铭一纸诉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中国金币总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称:被告中国金币总公司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画稿的行为侵害了我享有的版权,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24902元,给付5盎司金银生肖鸡年各一枚。白铭先生此举使得原本安静的工作现状陡起波浪。

原来,白铭先生的朋友在新加坡无意中看到了销售生肖鸡年金银纪念币的广告和白铭先生画作影印件,经与白铭先生商量后,于19941月提起了法律诉讼,状告中国金币总公司。为了尊重白铭先生的权利,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完善中国金银纪念币设计的正常秩序,认真解决生肖鸡年5盎司金银纪念币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中国金币总公司三次派员到白铭先生住处,与其协商诉讼后相应事务,争取彻底完善解决此事。由于白铭先生认定胜券在握,连中国金币总公司提出的:同意给付5盎司生肖鸡年金银纪念币各一枚,并支付相应数额现金,然后协商调解。这种高调解决问题姿态都不理会,于是,双方只得听从法庭的公正判决。

1995818,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金币总公司赔偿原告白铭先生人民币427457分。

二、驳回原告白铭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96元,由原告白铭负担10215元(已交纳),被告中国金币总公司负担181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交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原告白铭先生起诉时的赔偿标的较高,为624902元,而最后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额却为4274.57元,其间数额差距较大,必然有其法律上的理由与依据。主要是当是时中国金币总公司财务体制的特殊,公司经营模式完全是计划经济的翻版。198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衷即是经营贵金属纪念币,通过文化的、历史的、民族的、艺术的含量,借助纪念币的形式,把黄金、白银销售给世界各地,以换取当时国家急需的外汇。当时,中国金币总公司没有现代公司运营的资本金,是完全的国家出资运营,所得利润全部上交国家,只提取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利润的百分比数额,用作日常开支。因此,虽然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生肖鸡年5盎司金银纪念币总体获利约为50万元(其中5盎司金币销售99枚,合黄金495盎司;5盎司银币销售1000枚,合白银5000盎司),但是实际提取利润只有8549.14元(即全部利润的1.6%左右)。由于生肖鸡年5盎司纪念币正面图案为中国西安钟楼主景,只有背面图案为白铭所绘的生肖鸡造型,因此,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得全部利润的1/2才是白铭索赔的实际数额。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5盎司生肖鸡年金银纪念币已全部销售完毕,不存在继续侵权问题;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已向原告方当庭致歉,其他原告要求赔偿数额缺少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此,此案暂告一段落。

案事的完美结束

1995818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白铭先生迟迟未予上诉,中国金币总公司出于对白铭先生的尊重,也不细究法院规定的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上诉的具体期限,耐心地等待白铭先生原告方的反应。

1996年初,白铭先生不服原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以金币公司因生肖鸡年5盎司金银纪念币所获利为准,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1996220,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法律协议:

一、中国金币总公司赔偿白铭经济损失100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待《1993年金银纪念币年鉴》一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中国金币总公司向白铭先生赠送该书一册(书中载明白铭先生简介)。

三、中国金币总公司当庭向白铭先生赔礼道歉。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白铭先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中国金币总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终于,白铭先生与中国金币总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完美的形式结束。

在知识大爆炸的新世纪,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越来越关注,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人类文明的提升。通过白铭先生的个案,我们得到很多启示。

1992年中国颁布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条例之前,在中国邮票设计和钱币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由垄断而形成的优越感,时常以公务行为、法人作品、政府采用等名词来强调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计划经济影响下的认知度,有其历史的客观性。我们认为,对这一期间的某些侵权行为,可以提出探讨,可以进行协调,不宜拘於现行的著作权法等的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非恶意的侵权使用应适当宽容,这有其历史背景。

对于当事者或当事单位来讲,必须认真对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保护知识产权,这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往往一时不留意的善意使用,会造成事后的过度赔偿,这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必须要事先做功课,协议到位,得到法律的保护,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这些都是花很大的代价买来的教训。

如果需要某些著作权法规定内容的使用,而一时寻找不到著作权人,则可及时请相关部门协调寻找,也可以进一步经得知识产权保护单位,例如出版局等同意,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相应报酬备案后使用,这样不会太出格,也不会有太多的后遗症。目前,中国金币总公司,对于金银纪念币设计稿的征集和使用,已经有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办法。征集稿件中明显的抄袭行为一律及时处置封存并对作者提出批评。在评审通过之后进行修改待批待用的设计稿,一律与设计作者签订承诺不违反著作权法的协议。这对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金银纪念币不受损失有很大现实意义。

特别应当提出的是,如若在邮票设计和金银纪念币设计中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应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度要维护好、把握好,千万不能得理不让人而漫天要价,要知道,过度的索取会适得其反。例如,受侵害的著作权人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能够积极和谐地掌握应有的度,使双方相互谅解。例如在邮票设计中著作权人受损,如能和谐地诉诸法律,不但双方心情愉快,还可能成为下一轮特约作者,通过邮票这种国家名片的方式来展显自己的作品,一剑双赢何乐而不为呢。其实事物的两面性是相辅相成的。侵犯贵方的权利和展示贵方的风采是同时进行的。白铭先生5盎司生肖鸡年金银纪念币就是这种典型的例子。假如一审时他同意调解撤诉,得到的是现在数倍的利益,但是他选择了过度的索赔方式,失去了对方的理解和信任,只得诉诸法律而公事公办。同时,白铭先生也失去了继续在金银纪念币上展显自己作品风采的机会。

兼顾法律与和谐,才是处理相应事物的辩证法则,于法于理都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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